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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专家解答:买卖二手房怎么交税?

http://esf.j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6 月18 日 厦门商报

最近一段时间,厦门的二手房市场交易活络,为楼市升温加了一把“火”。市民小高的孩子明年就要读小学了,他准备把自己在莲前的一套房子卖了,在老市区名校旁买一套大房子。像小高这样想换房的市民还不少。

但是,买卖二手房时要交哪些税收?成为很多市民关注的问题。今日记者请来了厦门地税的相关专家,为读者详细解读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政策。

地税人员告诉记者,个人转让二手房主要涉及营业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市民要根据自己转让房子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应当怎样缴税。

其中,在营业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在附加税费方面,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籍个人免征)。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按收入全额征收1.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代征人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税人员提醒说,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只能适用一套。

此外,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手房转让的契税由买方缴纳。属于合同签订时间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小资料

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如何界定

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1日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liuqiang.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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